查看原文
其他

北京高院受理再审申请!未婚生育真的不能有产假工资吗?(类案检索)|聚法案例

聚法编辑部 聚法 2024-07-01

产假工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对于“未婚生育”妈妈是否可以享受产假工资呢?


先来看一个案例,女员工入职后未婚生育一孩,产假结束后被公司辞退,并被用人单位拒绝发放产假工资。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员工未婚生育不符合国家政策,不支持产假工资。目前,北京高院已于近日受理再审申请。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日

小红入职北京市甲公司(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16年11月12日

小红未婚生育一孩。

2016年11月12日至2017年4月3日

小红休产假。

2017年6月28日

小红与甲公司因小红拍摄工作场所产生争议;小红报警;甲公司删除小红的考勤信息。

2017年7月4日

甲公司以小红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甲公司主张小红的违纪行为为旷工及拍摄他人工位。

仲裁

小红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工资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12781号裁决书裁决:1.甲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与小红的劳动合同;2.驳回小红的其他仲裁请求。

诉讼

小红及甲公司均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小红未婚生育,不符合国家政策,小红要求支付产假工资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小红上诉主张甲公司应支付其产假工资。对此本院认为,截至二审庭审时,小红仍处于未婚状态,小红未婚生育不符合我国国家政策,该项上诉主张本院无法支持。

案号:(2020)京03民终7175号

2021年4月28日北京高院受理再审申请

(图片来自红星新闻)


本次北京高院受理此案再审申请,受到了不少网友的关注。关于未婚生育法院是否会支持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及产假待遇等问题,小编通过聚法案例网进行类案检索发现,未婚生育女性主张产假工资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聚法类案检索


观点一:大多数判决书显示,员工未婚生育虽不符合国家规定,仍可享有产假,但不能依法享受产假工资。


不应享受产假工资


案号:(2009)浙嘉民终字第272号

法院认为,乙未婚生育虽不符合国家规定,但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乙仍可享有产假。甲公司不准其休产假依据不足。故其现以乙未上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成立。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支付乙经济补偿金


案号:(2015)浙温民终字第1565号

法院认为:关于乙休产假期间即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14日期间的工资及福利问题。由于乙在2013年9月30日生育一子,产后身体从客观上处于恢复阶段,法律为了保护妇女权益规定一定时间作为产假,并不因其违法生育而不能享有。但是,基于乙未办理准生证,依法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原审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判决人甲公司不予支付75天的产假工资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2017)粤0111民初5971号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确认双方于2011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认定,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均受法律保护。原告怀孕生产属非婚生育,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且被告已经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不能要求发放产假工资,再者被告已经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含生育保险),已经保障了原告相关权利。原告计划外生育既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符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要求被告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和哺乳期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


不应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案号:(2018)粤01民终4887号

法院认为:其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情形的不能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婴儿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见,领取生育津贴需要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才能领取生育津贴。《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也明确指出,“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同时结合被上诉人生育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此,被上诉人依法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应予纠正。


案号:(2019)冀09民终6505号

被上诉人乙提交女儿**的出生证明一份,内容显示母亲乙,父亲处空白。上诉人甲公司经质证认为对出生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未显示父亲名字,系非婚生育,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法院认为:乙于2018年2月16日生育一女,甲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与乙解除劳动关系,系在产假期间解除,一审法院认定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保障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本案中被上诉人乙提供一份未显示父亲名字的出生证明,其提交的材料不能证实其生育符合申报生育保险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生育津贴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对上诉人不支付乙生育津贴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不享受生育津贴,也不应享受产假工资待遇


案号:(2018)粤01民终13765号

法院认为:关于乙的产假工资问题。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据此可知不实行计划生育属于违法行为。第二,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可见,领取生育津贴需要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才能领取生育津贴。而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因乙计划外生育致不能领取生育津贴,其责任在于乙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而非在于甲公司。第三,《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指出,“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此可见,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津贴,也不应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据此,乙请求甲公司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至于乙主张的2012年至2017年休息日加班工资问题,一审论述充分,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确认。


观点二:非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应参照病假有关规定享受病假待遇。


案号:(2016)粤03民终4172号

上诉人甲保安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乙产假工资。上诉人甲保安公司上诉主张被上诉人乙非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能享受产假待遇,故无需再支付其产假工资。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乙非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能享受产假待遇。但被上诉人乙因生育确实需要停工休养,应参照法律法规对员工病假的有关规定享受病假待遇。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经核算,被上诉人乙2014年1月份以及2014年2月9日至2014年2月18日的病假工资是2817.42元... ...。被上诉人乙确认上诉人甲保安公司已向其支付3000元的产假工资,故上诉人甲保安公司无需再支付被上诉人乙病假工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根据文中案例可以看出,女职工未婚生育,多数法院认为该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能享受合理生育时的产假工资待遇,也就是说该女职工虽然可以享受产假,但是用人单位可以不发放休假期间的工资。


虽然多数法院认为未婚生育不符合国家目前的生育政策,但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将其辞退,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找类案 用聚法

www.jufaanli.com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